解析:
在盗窃罪案件中,检察院阶段中对于口供的录制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之准则。此乃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如案件之繁杂程度与证据之充足与否,及检察院所进行的对案情事实之审核所需。通常而言,若案件相对简化且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或许仅需进行一至两次录制口供即可。
然而,若案件颇为复杂,或存在某些谜团或尚待进一步核实之处,则可能需要多次录制口供,以期确保案情事实能精准无误地呈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