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之遗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富。
然而,若被继承人生前曾明示仅将遗产交予某一方单独享有,那么该方所继承之财产便应独善其身,不再计入夫妻共有的范围之内。反之,若被继承人事先并未作出任何特别指示来规定遗产归属,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遗产便应当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遗产,必须依据相关事实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判定,以便确保正确无误地分配与管理这些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