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向具有管辖权之相关院所提交正式申诉状。
其次,等待立案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审批,若判断申诉具备立案条件,被告知相关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完成缴费之后方可正式立案;
然而若是未达到立案标准,则会收到相应的裁定函件,表示此案不予受理。如对于该裁定持异议,申请人可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此之后,受理法院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状副本转交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辩;
同时,法院也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进行证据交换活动。如有必要,法院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布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接下来,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等信息;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同样会提前三天进行公告。在正式开庭时,审判长会宣布开庭,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宣布组成合议庭的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是否有人申请回避。
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接着是举证质证环节,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自己的看法。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是法庭调解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当事人需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对于判决结果,若当事人同意判决,应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若不同意判决,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若为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若为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