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定,并未强制性地规定行为人需要具备“明确知晓即故意”的主观要素方能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在实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使行为人未意识到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恶劣影响,只要其实际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污染环境相关法律条文,且对公共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次了特定标准以上的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那么便足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具体案件裁决过程中,我们会更侧重于依据行为的客观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考量因素进行判断。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料、含有传染病病毒的废弃物、有害化学物质或其他类型的有害物质等等,均可能被视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