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为“污染环境罪”,系指行为人在实施非法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将含有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病毒或其它有害化学成分的废弃物进行排放、倾倒或者处理,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定性分析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关键层面:
首先,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各项规定;
其次,需要进一步确定被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有害物质范畴;
最后,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评估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公众健康构成的潜在威胁,以此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