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意义上,污染环境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结果犯,而应归为典型的行为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污染环境罪系指违反国家环保法规,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辐射性放射物、含有病毒性传染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致使周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之行为。只要具备实施这些特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实际且严重的生态后果,均有触犯本罪之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