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履行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破产法法规则进行操作。特别是在破产程序这个关键阶段,破产企业的资产将被完全纳入清算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通常情况下,这些破产企业的财产将会按照特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
然而,当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的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