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周岁犯罪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依照该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十六周岁犯罪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除了年龄因素外,具体的减轻情节还可能包括:
1.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 初犯、偶犯:如果犯罪人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也可能会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7. 悔罪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也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