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抑郁症或可被纳入讨论子女抚养权分配问题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绝非唯一且绝对的决定性依据。在法院进行关于未成年人抚养权判定时,其核心原则往往是优先以未成年子女的福祉为首要考量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评估当事人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环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主观意愿等多种相关因素。倘若存在某位父母身患抑郁症,尽管其病情较为稳定且具备独立照看子女的基本条件,同时也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那么他们仍然有可能赢得子女的抚养权。然而,若该父母的抑郁症病情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的抚养能力及对子女的关爱程度,那么他们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将会相应地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