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批准的划拨用地确实可以进行转让活动,然而必须遵循以下特定的条件要求。
1.首先,用地必是经国家认可的各类性质明确的公司、企业以及对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组织或个体;
2.其次,所有者应已取得由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第三,该地块上的地面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也需获得合法的财产权证明文件;
4.最后,申请者还应当与当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补足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