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由申请人亲自签署声明,以证明其自身及其伴侣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时均未曾存在婚姻关系,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此乃法律明文规定之义务,任何人不得违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