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配偶亲属并非必定需要出庭参与诉讼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情所需,决定其是否应当出庭的主要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意愿。若该配偶亲属的出庭无法为核实案件事实真相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带来实质性的关键作用,那么通常情况下此类人并不需要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然而,假如该亲属具备为案件提供关键性证据的能力,或者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陈述意见,经过法院的批准同意后,他们便可获准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