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车辆折旧费用的支付问题常常引起诸多争议。实践中,法院可能并未对单独的车辆折旧费赔偿申请给予支持。原因在于,要准确衡量车辆因使用年限而导致的价值减损并非易事,同时亦无统一的、明确的评判标准。
然而,对于那些新车或者特别贵重的车辆而言,若在特定状况下提出此类赔偿请求,法院有可能予以适度斟酌考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