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偷税漏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不仅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同时还可能涉及到幕后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具体的责任归属应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和确定。若法人直接参与或者授权、指派相关人员实施有计划、有组织地逃避税收的违法行为,则法人应当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倘若幕后的老板通过实际操作和掌控所涉嫌的偷税漏税行为,并且起到了关键性的主导作用,那么他们亦需对此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法人与幕后老板可能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