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向购买方向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被视为增值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这需要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如若该违约金系与其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价格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且符合价外费用的特征,那么便应将其纳入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之内。
然而,倘若违约金并非源于独立的违约行为,而是由于其他非销售业务所引发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违约金通常并不被列入增值税销售额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