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法定婚姻关系存在却尚未正式步入同居生活,亦或存在在订婚仪式之前男方给予女方聘礼导致男方婚后经济状况陷入窘境之情形,男方有权在提出离婚诉讼之时向女方索回聘礼。
然而,倘若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且男方所支付的聘礼并未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那么男方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女方归还聘礼的诉求恐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