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贵司面临拖欠债务无法执行的困境,可考虑尝试以下几种解决方式:首要之举便是审查并挖掘公司可能藏纳的隐秘财富线索,例如尚未被发掘出来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资产。
其次,务必审查观察公司股东是否有任何未履行完整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本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可以考虑追加对应的股东成为被执行人。
最后,要密切注意公司是否存在故意转移财务状况以逃避责任的不当举措,若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那么就可能有机会申请撤销这部分恶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