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拆迁相关事宜,当拆迁人与被拆迁者或房屋租赁双方无法达成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他们应首先考虑向相关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此类申请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而负责裁决的机构应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房屋属地为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情况,该部门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如果裁决机关本身就是拆迁人,则裁决应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内容通常涉及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问题。裁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完成。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诉讼期间可以暂时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农村拆迁纠纷,例如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方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然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条件。对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执行工作,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