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抵押权的取得须经登记程序方能生效。在通常情况下,房产的买卖交易并不会对已成立的抵押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针对此类情形,抵押权人可依据自身权利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抵押权人可依法正当行使其抵押权;
其次,可以与债务人和解,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是另行提供担保措施;
再者,若有证据表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抵押权的实现,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笔款项予以提存;
最后,如果是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存在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一赔偿责任的上限不应超出抵押权得以设立之时,抵押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