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若满足特定条件,可依法实施取保候审。具体条件如下所示:首先,被指控犯有可能处以管制或者拘役,或许是将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情况;其次,如果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执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使其产生社会危害性;再次,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且执行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最后,若被告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