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若二次开庭时一方未到庭,法院依然会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作出判决。倘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然彻底破裂且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那么法院有作出离婚判决的可能。反之,若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作出不予离婚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