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幼儿园场景下幼儿受伤时,关于教师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需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教师于工作进程中存在疏忽或者过错,进而致使幼儿受伤,那么该教师便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教师未能履行合理的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察觉并排除危险状况。然而,倘若教师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幼儿受伤是由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因素所造成的,那么教师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