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老师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打伤的,老师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如果老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幼儿期可以向老师追偿;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未经同意卖了孩子的房产是否是侵权承担责任
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卖掉其名下但房产,应该属于无权代理。因为父母并不是房子的所有人,其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子女作为被代理人,若在得知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子卖掉之后,对相对人,即买方追认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子女在得知该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是不同意卖房,可以不追认,此时合同不对其发生效力,合同产生的后果由父母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教唆他人侵权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等于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人不见得是最终赔偿人。可见,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比教唆、帮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重得多。当然,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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