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保证期间,通常自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于诉讼保全期间,担保人提供担保旨在使被保全人的财产免遭保全措施之影响。当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之时,担保责任的计算起点便应以该裁定作出之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