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协定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规定并没有硬性的最低准则。通常情况下,这个问题将综合考虑到子女的切实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物价指数等多种因素。通常来讲,若所涉及的父母具有稳定而长期的现金收益,那么他们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用可设定为其月度总收入的20%至30%之间。然而,如果此类家庭存在着对两名或更多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现象,那么该比例则可酌情上调,但一般而言不应超过其月度总收入的50%。倘若当事方并未拥有固定的现金收入,那么他们向子女提供的抚养费用则可以参考当年全年总收入或同业界的平均薪资水平,按照上述提到的比例加以确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