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诈骗罪的罪犯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有减刑希望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例如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原材料、爱护公物等有显著成绩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等。
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应当减刑。
但最终能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