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之仲裁途径的援引,其具体指向常常依循于合同条款中所明示的仲裁机构。若在合约中已明确指定了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例如此处注明为“须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那么便应当向这一被指定的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然而,如若合同中并未针对仲裁机构作出任何明确规定,或是其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双方往往难以借助仲裁手段达成和解,进而不得不转向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值得关注的是,仲裁程序遵循的是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做出之后,对于同一争议,当事人便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亦不会再次受理,而此时仲裁判决的效力等同于法庭审判后的执行令,具有强大的法律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