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者区别为:
(1)抵押物通常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财产权利;
(2)抵押物可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抵押需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而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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