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女方可以搜集以上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两年以上,对方婚后与他人同居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或是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如果您在搜集证据或是起诉方面遇到困难,需要帮助,可以电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