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乃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在于以仲裁这一独特方式来处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具有高度的自愿性;
其次,仲裁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专业性;
再次,仲裁方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此外,仲裁还具备高度的保密性;
最后,仲裁程序的进行速度非常迅速。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若对同一纠纷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同时,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架构上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与其并无任何隶属关系。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构成中,法律及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人数必须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纷争之时,务必严格遵循相关的仲裁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