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顾客发起诉讼是否与企业的销售业务有所关联,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和评估。若原告所提出的诉讼理由源于在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问题,例如存在虚假或者夸大的销售宣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且这些问题与销售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等等,那么此类诉讼便有可能与企业的销售业务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并非源自于销售环节,而是由于企业在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出现了问题,如财务数据作假、劳资纠纷等,那么这样的案件并不一定会直接与销售业务相挂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