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在婚前个人所购置的房产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该财产产生明确的共同所有约定,亦或存在着婚后对该房屋实施重大修葺、改造导致其价值大幅上升等特殊情況,那么便有可能将该房产判定为共同拥有之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