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为其是否享有法律赋予的委托辩护权。关于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即一个月之内;若案件较为重大或复杂,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此外,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也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