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逃逸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的时间期限,其实并无固有的法规规定其上限或下限,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因素,如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复杂性、证据搜集环节的难易度等等。通常而言,当相关执法机构正式立案并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之后,他们会尽速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然而,如果涉案事件相对简单明了,且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处罚过程有望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反之,若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的问题繁多,则可能需要历经更长时间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