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不应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因为抚育子女乃是每位父母应尽之法律义务。假若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了对子女的监护职责,那么另一方也负有向其提供相应经济支持的义务,以便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起居及教育资源。唯一例外的情况或许是当双方达成共识或者出现特殊原因,例如直接抚养方明确表示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并且此种决定不至于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质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