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原则主要涵盖如下数种:
其一,完全赔偿原则。在此原则下,违约方有义务对由其违约行为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这其中既包含直接损失,亦涵盖可得利益损失。
其二,合理预见原则。依据该原则,违约方所需赔偿的损失额度不得超出其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
其三,减轻损失原则。守约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的责任,如若不然,针对扩大化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将不予赔偿。
其四,损益相抵原则。按照此原则,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从损失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其五,过错相抵原则。若守约方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当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将会对这些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定违约赔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