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原告正式向相关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之后,被接收到法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满七个自然日为期限,必须向法院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若是逾期仍未缴清费用,并且没有提交相应的缓期缴纳、减轻或免除之申请,则默认该案将按照自愿撤诉进行处理。尽早交付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能够确保案件能在预定时间内顺利启动并进入到下一步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