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面对离婚情况下的房屋分割问题,需要考虑诸多要素。例如若所涉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有财产,按照常规做法应予以平均分配;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某一方表现出行为不当或有其他过失,其在房屋分割时所获得的份额有可能相对较少。至于婚姻关系存续前就已由单方向自己购置的住房,原则上应依然归属原始所有者所有;至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资助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可视作其父母对自家孩子的个人赠予,因此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