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效力的认定工作一般被纳入到了仲裁的范畴之内,然而仍有某些制约性因素及特例未能予以排除。若在合同行文中明确载明了仲裁条款并对合同效力方面产生的争议作出指派协商解决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便可采取仲裁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裁决从而准确地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然而,一旦牵涉到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仲裁方式进行裁定的事务,比如关于婚姻、领养、监护、扶养、继承事宜所引发的纠纷,抑或是由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职责权限所负有的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争议,均不可采用仲裁的手段加以解决,从而无法通过仲裁工作确认这些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