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采取汽车保全程序后,车主将无法提取其车辆离开。而此次行动的初衷主要在于确保未来正式颁布之裁决得以执行,抑或是尽可能地规避财产等方面所可能出现的不必要损失。在此期间内,该车辆将被法律约束并处以查封状态。除非车主能够向法院提供其他形式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物件,且经由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批准之后,方可移除对车辆的保全措施,进而许可其进行车辆的提取操作。换言之,若保全措施尚未解除,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而言,车主是无权随意提取车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