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很多时候,自首情节以及初次触犯法律并获得受害人谅解书的情况,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累积起来,从而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刑事判决。自首行为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愿向司法机关投案,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无疑展现出他们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与诚挚悔过之情。而首次犯罪的经历,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此前并无任何犯罪纪录,相较于有多次犯罪历史的罪犯而言,其主观恶意程度显然要低得多。至于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它不仅代表着受害者对于犯罪行为的宽容理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法官在进行量刑时往往会给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同情与理解,进而给予他们更大幅度的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