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完全等同之概念。前者主要针对因职业伤害所引发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然而后者的涵盖面更为广泛,在衡量伤残程度基础上,充分关注到受伤对于劳动力价值及劳动能力的整体影响,相关考量因素具体涉及到工作技术水平、适应各类工作环境以及其他多个层面。用通俗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范畴相较于劳动伤残鉴定更为宽泛和深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