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首次提出离婚之诉时,有一方明确表示反对并使得法院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裁决,而在此之后,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然而,倘若在这六个月期间内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理由,那么便不再受限于六个月的期限,原告可随时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所说的“新情况”和“新理由”,主要包括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重婚行为、赌博等恶劣行径。此外,若在首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又实际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应依法准许其离婚。总而言之,对于再次提出诉讼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