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普通保证方面,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应延续至六个月;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上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话,则债权人可以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的六个月内,依法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要是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保证期间,或者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出保证期间后,债权人却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责任的主张,那么保证人将会被视为已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从而得以解除对整个保证事项的责任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