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缉之后,决定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并无实际且固定的标准规定。在实践中,这主要依赖于诸多因素如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相关证据的搜集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通常而言,倘若案件较为紧急或所掌握的证据充足确凿,那么传唤嫌疑人的频率可能会更高;然而若案件错综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去深入调查及搜集相关证据,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或许会相应推迟。但是,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也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办案时限之内依法完成传唤工作并妥善处理案件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