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货物交付延迟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并无固定之标准,乃由交易双方于契约中预先约定。若合同对此未予明确规定,则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需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衡量基准,通过友好磋商予以确定;抑或由司法机关依照违约所致损失、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当事人过失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做出裁决。至于具体金额,一般而言,需与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吻合,同时也不宜过高或过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