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全案件的转交程序,通常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原始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是依照职权来做出保全裁决,用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将与保全相关的各种材料,如保全申请书、相关证据以及担保材料等,依法移交给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执行。在此过程中,必须保证所移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接收法院则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移送法院的具体要求,迅速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