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表示不满者,通常来说并不能够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在于,从法律角度考量,事故认定书其实是一种具有证明力的文书,而非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会对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以期准确地判断出各方面的责任归属。然而,若交警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程序违规等问题,那么这无疑将对该文书作为证据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