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当事人对当地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则该方当事人拥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这一权利自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计算,时间为15个自然日。同样地,当各方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时,他们也有权利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设定为10个自然日,而对于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则为5个自然日,以上述日期作为起点,从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