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的小孩遭受幼儿园里的意外伤害时,我们必须根据特定的情形来衡量对方家长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此伤害是由于对方小孩故意或严重过失所引发的,那么对方家长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幼儿园方面无法举证证实已经尽了其应有的教育及管理义务,那么它也应当被视为应负责任的主体之一。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会通过全面审视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以及各相关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